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要求,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更好地发挥执业药师药事服务作用,现就开展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7月10日-2026年10月9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24时。
二、继续教育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或在区内执业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组织线上继续教育,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下培训,具体内容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通过“内蒙古药监”微信公众号或内蒙古自治区智慧教育培训管理平台查询。
(一)全年需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学员完成规定学时的课程学习后进行综合测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即可申请本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五、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合理用药的技术规范;行业发展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职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药学、中药(蒙药)学知识及药学服务等。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线上线下继续教育培训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
七、登录方式
(一)手机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药监→私信→药监服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登录信息(登录方式详见附件)
(二)电脑端学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智慧教育培训管理平台(登录方式详见附件)
八、有关要求
1.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线上及线下培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2.首次登录学习的学员需按附件要求将手机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上述手机号登录学习。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执业药师参加其他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影响教学秩序。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进行反映。
4.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可通过拨打咨询及监督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询问解决,同时欢迎广大学员针对进一步提升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效水平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咨询电话:0471-5612385 0471-5612383
监督电话:0471-4505525
电子邮箱: zyysjj@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线上课程培训操作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
2026年7月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线上课程培训操作指南.docx
